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灵响路5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文。
被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海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