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5502号
原告:河北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36054416A。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齐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高树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猛,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现住该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3153774511。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灵响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0元,减半收取519.00元,由原告河北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郭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