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4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灵响路52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31537745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力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21]第4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21]第41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