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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38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志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男,1965年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熬刚,职务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27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2021年元旦前由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二、2021年7月1日之前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执行款项的一半。三、剩余的执行款项在2021年阳历12月31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四、即时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锷山办事处南湖居委会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25071号、第200319号)。五、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则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随时变更查封财产的强制措施。(即该协议第一条)。现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