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恢4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16号融都公寓B单元1606号。
法定代表人:熊志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1号世纪星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熬刚,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其名下门面的2023年租金偿还债务,由于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9)湘0381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烈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
(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