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381执643号
湖南三湘和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湘和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三湘和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红仑大厦水电安装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7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三湘和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0)湘0381执643号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