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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启东市凯凯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河建装饰与防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4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凯凯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庞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河建装饰与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启东市凯凯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河建装饰与防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启东市凯凯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卓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