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有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103民初9号
原告:**有,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洪波,黑龙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熊钦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宇,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有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有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2.41元,减半收取计6196.20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长  唐永杰
审判员  张 皓
审判员  李继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文贺
书记员杨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