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3271号
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湘商世纪鑫城)2903-2。
法定代表人:张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进,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自我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鑫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湘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永迪
书 记 员 段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