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6民初446号
原告: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万平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30000769211149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律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MA4QJ5KW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