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马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新六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银,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苹,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新马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银、**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5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河南新马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河南新马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新马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来 敬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