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99号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区**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锦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77号亿都新天地4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锦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锦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湘B2××**号五菱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