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1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泽芳。
原审第三人:湖南万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北平。
原审第三人:常宁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欧秋生,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郭泽芳、原审第三人湖南万昌建设有限公司、常宁市水利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2年5月19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