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3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自云,湖南省隆回县七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林,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万昌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衡南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红星美凯龙CC公寓**。
法定代表人:欧北平,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万昌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雅
书记员陶止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