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148号
申请人: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北路开源鑫阁1楼A座16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兴,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43011646000000007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