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鲍宪辉,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因双方在和解中,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启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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