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鲍宪辉,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因双方在和解中,原告**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启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