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3民初4553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复地南都荟写字楼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925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
原告***与被告金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