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2680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长沙县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2EEM1L,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N**25037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2022)湘0121财保10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