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4360号
献县马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辽宁荣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献县马超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马超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计36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荣金辉
审判员 张冬梅
审判员 尹洪利
书记员 杜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