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834号之三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R38Q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政府办公楼208室、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6329430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科技一街301号3号楼G单元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6367177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RU286T。
法定代表人:刘盛彬。
第三人:常州蓝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友谊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4680270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蓝春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辽0283民初8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以31万元为限查封房屋、车辆。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以31万元为限查封房屋、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