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辽某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834号之二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R38Q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政府办公楼208室、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6329430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科技一街301号3号楼G单元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6367177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RU286T。
法定代表人:刘盛彬。
第三人:常州蓝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友谊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4680270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蓝春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9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
计2900元,保全费2070元),由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