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53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7534360XD。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99号***2F商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BTTLK3X。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被告):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6329430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大连永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光***财主房村政府人才宿舍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XM149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永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依据申请人(原告)***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辽0283民初5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永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房产、车辆以9万元为限(以网络查控为准)。2023年3月30日,***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永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