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5992号之三 申请人: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AU0R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科技一街301号G单元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6367177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6329430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7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RU286T。 法定代表人:刘盛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1号辽宁远东钢铁集团大连物流有限公司B区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104A32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常州杜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4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62HH5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杜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辽0283民初59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名下房产、土地合计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辽 0283民初599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常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应解除对该案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名下房产、土地合计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