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1695号之二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