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16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3)辽0211民初16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宏源钢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