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39081号
原告:***,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贾洪生,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志超,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被告:北京东方旭日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贾洪生、张志超、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孔范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