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83民初2281号
原告: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刚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圣和,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瑞涛,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23元,减半收取10512元,由原告济南伊斯达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俊荣
审 判 员  司伟伟
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