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3744号
原告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潜山路交叉口万科城市公馆商业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徽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龙翔七街与平安大道西200米龙兴嘉苑**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徽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告河南徽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959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承保诉讼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徽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959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