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柴、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173号 原告:**柴,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与被告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