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173号
原告:**柴,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与被告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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