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1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5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244N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BRDC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皖1802民初51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