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1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5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244N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BRDC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皖1802民初51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