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199号 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5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244N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BRDC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