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199号
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5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244N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BRDC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瀚福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6元(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