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柯商初字第2841号
原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宝根。
原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孟迅。
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颜国强、俞卫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