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民一初字第1712号
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