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470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灵山耿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无锡灵山耿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