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2民初64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住墨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墨江县联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墨江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218411072P。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墨江县。
被告:***,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云南省墨江县人,住墨江县。
原告***与被告墨江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