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开源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开源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323民初972号
原告: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迎宾大道138号豪盛花园C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大水坑镇,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宁夏开源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西环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注册号640323200002357。
原告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开源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计1797元,由原告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