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233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告:深圳市捷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文苑街**西丽新源工业厂区**(聚创金谷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40690X8。
法定代表人:游李林。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深圳市捷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智达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捷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30日共5天的误工费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驾驶粤B×××**号车在北环大道××科技××路由××东方向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交警说被告***全责。
被告***辩称:我驾驶的车辆是捷智达公司的,我是给捷智达公司打工的,如果有赔偿责任应当由捷智达公司承担。
被告捷智达公司辩称:一、原告未能提供其车辆粤B×××**号车接入滴滴出行平台的证据,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看出其涉案车辆接入过滴滴出行平台从事滴滴出行业务。二、即使原告提供其接入滴滴出行平台的证据,其误工收入也不能以其提供的流水来计算,因为流水既包括了人工,也包括了燃油费或电费,而交通事故只是碰撞了车辆并没有造成人员的伤害,原告在车辆停工期间完全可以从事别的工作,并不需要停工。而从原告涉案车辆为小型桥车来看,深圳市租车出行的小汽车的月租车价格在3600元至4500元之间,即使按照最高的月租金4500元计算,其每天的租金也不超过150元,原告要求按照其流水来计算每天500元明显偏离深圳市租车价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举证不出其涉案车辆每天的损失,就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4日13时16分许,***驾驶粤B×××**号车在北环大道××科技××路由××东方向驾驶至北环大道特发科技段主道进辅道时,车辆右前方与相同方向由辅道直行、由***驾驶的粤B×××**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案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与案外人不负责任。
经查,***名下的粤B×××**号车系小型轿车,于2018年8月8日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书编号为粤交运管许可深字90003030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粤B×××**号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一项载明“预约出租客运”。为证明其具备网约车运营者资质,***向本院提交了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书编号为9000032315,有效起始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为证明车辆的维修情况,***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龙达威汽车修配厂出具的销售清单,清单载明粤B×××**号车的维修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30日,费用为8385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保险公司已向***赔付了车辆维修费。***提交了其名下银行账户2019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的交易明细,以其中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记录来作为其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当庭明确其主张的误工费按照500元/天的标准计算5天。
另查,粤B×××**号车登记在捷智达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货运。2020年4月9日,***与捷智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的岗位为驾驶员。***于庭审中称,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粤B×××**号车前往工地运输土方,系在履行捷智达公司的职务。
本院认为,***驾驶车辆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虽诉请“误工费”,但从其举证情况及庭审陈述可确认其诉请的实为停运损失。***已举证证明其具备网约车运营者资质,其名下因涉诉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亦由主管部门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车辆维修导致无法运营,依法有权请求赔偿停运损失。***根据车辆维修时间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费用主张以500元/天计算5天的停运损失,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驾驶车辆发生涉诉交通事故时,系在执行捷智达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捷智达公司承担,捷智达公司应向***赔偿停运损失2500元。综上,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捷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捷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雅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慧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