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1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瑞阳金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314国道以东天山明珠商业综合体2区18段1#楼1层商业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1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瑞阳金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该局于2020年1月9日准予新疆瑞阳金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