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山水建瓴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财保74号
申请人:新疆山水建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惠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西山西街。
法定代表人:廖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山水建瓴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账户为51×××13存款38312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山水建瓴投资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山水建瓴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账户为51×××13存款383127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山水建瓴投资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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