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85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可易,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465联合服务办公楼2栋2层1-56#。
法定代表人:廖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建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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