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154号
原告: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3466号东风管区36栋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465联合服务办公楼2栋2层1-56#。
法定代表人:廖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荣坤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中环西路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彩虹,该公司钟经理。
原告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荣坤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荣坤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荣坤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彩  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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