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巴克区104团西山西街465联合服务办公楼2栋2层1-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亚 丽
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菲鲁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