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1113号 原告:**有,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104团西山西街465联合服务办公楼2栋2层1-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新疆中泰荣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斌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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