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

淮南市泽霖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3146号

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路南段西侧一#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5926411B。

法定代表人:程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华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天城村村民居委会原村委会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Q4BN2W。

法定代表人:王华萍,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