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3146号
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路南段西侧一#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5926411B。
法定代表人:程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华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天城村村民居委会原村委会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Q4BN2W。
法定代表人:王华萍,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