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1555号
原告:甘肃省***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坚***街道办江卡拉那吾路980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系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甘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怡***B区10号楼2**102室。
被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甘肃省***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甘南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省***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现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甘南分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甘肃省***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