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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合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丝路智慧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243号
原告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米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琛婕,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琪,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凤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益,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合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南县大数据中心项目供货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购买全域旅游大数据应用运行平台V2.0,价格为400000元人民币。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已完成软件主体上线任务,并发函告知被告。故2019年2月11日合同3.1条约定的进度款一支付条件已达到,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根据3.2条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迟延一日,需按所欠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一直不想原告提供相关资料,不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南县大数据中心项目供货合同书》剩余货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435.41元(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自2019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以上共计219435.4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2020)陕0113民初17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终1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第一审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根据上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婷
审判员 杨 冉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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