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世盈合科技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财保83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女。
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被害人陈某甲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文,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原告陈某甲伯父。
被申请人:陕西盛世盈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金泉小区7号楼东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沈凤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盛世盈合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陕1022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世盈合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630000元,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盛世盈合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陕西盛世盈合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2021)陕10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将325000元及诉讼费4000元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盛世盈合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栓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