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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合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8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害人陈某之女。

申请人:**,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被害人陈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文,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原告***伯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凤翔,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金泉小区7号楼东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沈凤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合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合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6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予以免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栓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