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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灏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8583号
原告彭泽县灏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泽县灏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仪佳
书 记 员 宋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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