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799号
申请人:青岛凯通颐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2号楼3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5XDM5J
法定代表人:**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11、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6350685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青岛凯通颐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凯通颐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资金4179698.41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凯通颐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79698.4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